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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
颁布时间:1997-08-13
1997年8月13日 沪地税一(1997)74号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 与会者提供代办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理服务性 质,经研究,从1997年1月1日起对该代办会务收入给予扣除代办住宿费、餐费 (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以前 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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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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