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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997)86号
颁布时间:1997-06-16
1997年6月16日 沪税外(1997)86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 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跨区、县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 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其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由其 实际生产机构汇总向其所属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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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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