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24号
颁布时间:1997-03-24
1997年3月24日 沪地税地(1997)24号 近年来,由于建筑材料等价格均已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房屋的造价也随之 提高。为此,对我局1987年修订的《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 以下简称“计税单价”)亦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参照市房管部门对非居住用 房提高租价的标准,对我局私有非居住用房1987年“计税单价”作适当提高计算 征收房产税,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提高后的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具体标准(略)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