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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116号
颁布时间:1996-09-30
1997年9月30日 沪国税征(1997)11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7)21号《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各税务局领用改版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省内使用出省无 效”章的仍按规定于本市范围内使用。在沪国税征(1997)43号《关于更改部 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中,有下列批次、号码、数量的专用发票已 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章,共计19.36万本。中文十万元版四联310095 4142箱号1201-2500#02402001-05000000,10.4万本。中文十万元版四联310 0961142箱号0001-1120#00000001-02240000,8.96万本。 二、对改版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 记章的,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各税务机 关不得借口不予抵扣。 三、对未改版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按原规定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明电(1997)2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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