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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装饰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一(1997)84号
颁布时间:1997-09-05
1997年9月5日 沪地税一(1997)84号 我局曾以沪地税一(1996)73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1 号文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但近据有关分局反映, 在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中,碰到了一些政策问题需加以明确。为 此,市局经研究,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装饰装修工程中的“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 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装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 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工程作业。 二、对装饰装修项目征税的计税依据规定为工程投资总额(包括所发生的料、 工、费),对能移动,不含土建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准许计税依据 中扣除。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纳税起征点为单项工程应税投资额10万元以上(含10 万元),对超过应税投资额10万元以上应税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征收投资方向 调节税。 四、装饰装修项目投资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在申领 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与施 工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工程价款进行预征,并按工程实际投资额进行 清算。 五、凡原有建筑物其使用性质适用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项目,对此进行 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也暂适用零税率。对其余应税项目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 资,一律按10%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纳税登记表、申报表等,暂以投资方向调节税原有 的表式代用。 七、上述规定今后若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文 件为准。 八、本规定与沪地税一(1996)73号文执行之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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