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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商品房销售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87号
颁布时间:1997-09-19
1997年9月19日 沪地税一(1997)87号 近据一些分局反映,在商品房销售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遇到 一些税政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房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应根据购房者实际用途(以合同为准,若即改 变用途而适用高税率的,以购房审核单为准),向购房者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对房产公司未按规定漏扣或少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而造成税 款流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房产公司追 补税款。 二、购房单位购房后改变使用性质,如将住宅用商品房改作办公用房等,以 致改变用途后用房所适用税率高于原购房时实际税率的,则对应追补的税款明确 下列条件:凡该用房已按原用途投入正常使用而时间不足一年就改变用途的(以 开出发票日期为准);或该用房购入后未正常投入使用即改变用途的(无论间隔 时间多久)。对上述应追补的税款,应由房产公司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向购 房者征收。 三、商品房销售中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发票 注明价款及发票外另支付的咨询费和中介费,不得扣除其中的住宅建设配套费。 四、对个人购买非住宅用商品房,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房产公司应根据其购房用途予以代扣代缴。 五、对商品房中车位销售的适用税率应与该购房者楼面用房税率相一致。如 楼面用房适用两个税率以上的,一律从高计征车位销售的税款;如单独购买车位 的,一律按15%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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