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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82号
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沪国税流(1995)82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5)0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本市期初税额 的分期抵扣比例,应严格按我局沪国税流(1995)43号、沪税外(1995)79号 文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抵扣比例。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1月末 按规定及时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06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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