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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一(1995)51号
颁布时间:1995-10-17
1995年10月17日 沪地税一(1995)51号 关于对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沪税政一(1994) 137号通知已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包(分包)市重大 市政工程项目是否也按沪税政一(1994)137号通知办理未作明确。由此造成各 税务部门执行不一致。据此,经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包(分包) 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包(分包)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仍按原 规定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不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市税务局缴纳,即沪税政一 (1994)137号通知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包(分包)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工作量应 包含税金,并向建设单位收取。 三、对以前下发的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名单中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的,请各局严格审核,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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