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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对公司(雇主)采用包税的外籍个人应如何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29号
颁布时间:1994-02-28
1994年2月28日 沪税外(1994)29号 近接有些单位询问,关于外籍个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款,在征收时应如何换算成含税所得税额计算征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不含税所得额=月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800+32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累进级距换算表相应改变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不含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 超过475元至1825 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 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 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 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 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 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 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 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 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 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 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 的部分 超过70375元 的部分 45 15375 如有外籍纳税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你局可依照前列 公式和上述级距换算表,代为征税。 举例: 某企业外籍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58000元,由企业另行支付其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税款,按前列公式计算如下: 不含税所得额=58000-(800+3200)=54000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外籍个人适用税率的最高一级为不含税所得额的第7级, 税率为35%,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4000-6375)÷(1-35%)=73269.23元 应纳税额=73269.23×35%-6375=19269.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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