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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巴士汽车行业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36号
颁布时间:1994-08-17
1994年8月17日 沪税政二(1994)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 施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巴土汽车行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 原则上均应实行查实依率征税的办法,但考虑到巴士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实行查 实依率征收办法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保证税款的正常征收,经研究决定:对 巴士汽车行业(指本市月票不通用的各专线车以及出租汽车行业的大巴士、中巴 等车辆)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实行按每辆30元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上述规定,从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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