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四(1994)7号
颁布时间:1994-01-27
1994年1月27日 沪税政四(1994)7号 新税制实施以来,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有不少反 映,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说明电(1991)23号《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税务机关为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 实施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具体确定问题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统一规定为该小规模纳税人的 主管税务所,其他任何机构或部门都不得承担(包括接受委托)代开发票的职责, 如有违反,作违纪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报批手续问题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 中,确属需要经常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申请书格 式由各区、县自定),经区、县税务(分)局批准后纳入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 发给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该申请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为申请联,第二联为核查联,第三联为存根联〔详见附表(略)〕。 三、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操作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业务时,应先按税务机关的要 求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然后持申请单中的申请联、核查联到主 管税务所指定的开票地点要求换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所收到该申请单后应认 真审核所填内容是否真实、正确,然后再换开"专用发票"并加盖由市税务局统一 编号、刻制的"上海市税务局××分局换开发票专用章"或"上海市××税务局换开 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第一联连同申请单的第一联存税务所备查,"专用发票" 第四联交纳税人带回记帐。 四、关于代开"专用发票"的填写规定 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 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 "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 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 项税额。 五、关于对部分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后的税款征收问题 对原按定期定额办法核定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代开"专用发票"的, 主管税务所应将为其代开的销售额部分单独计算,与原来核定的定额相加后一并 征收增值税。 六、关于个别小规模纳税人临时要求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未被纳入代开"专用发票"范围但能认真 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临时发生大额经营业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 可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临时申请,经税务所领导同意后,即时填写《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并按相应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在代开"专用发票"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任何税务机关都不得为无证经营者或非本税务所户管范围的纳税人代 开"专用发票",也不得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开具"专用发票"。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安排力量,落实人员,认真及时做好为小规模纳 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各项服务工作。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为他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违者除依据有关发票 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外,造成税款流失的,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凡属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取得或开具何种发票, 均不得采用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作为应纳增值税额缴纳的办法。 八、上述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实行。 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略
上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朕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