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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朕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32号
颁布时间:1994-01-11
1994年1月11日 沪税稽(1994)32号 顷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 通知》,为了正确地使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凭证流转需 要的问题。现将国税发(1994)1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用票单位自行印制的企 业内部传递凭证作如下贯彻意见: 一、用票单位印制的内部传递凭证的票头,不能印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 二、用票单位印制的内部传递凭证的框架大小等可以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 但在框架右面处必须注明"不作扣税凭证,只限内部使用"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1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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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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