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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4]69号
颁布时间:1994-11-14
1994年11月14日 吉地税所字[1994]6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04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军办国有性质的厂矿、公司等企业的所得税一律 缴入省级金库,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和其他军办集体企业所得 税缴入企业当地市、县级金库。武警部队办的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请道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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