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连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财法[2004]444号
颁布时间:2004-11-24
2004年11月24日 大财法[2004]44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家税局直属分局各稽查局,市地税局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 振兴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4]597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政策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
上一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