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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4]21号
颁布时间:2004-02-23
2004年2月23日 大地税函[2004]21号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有关规定和大 连市统计局《2003年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2003年我 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7561元”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市个人因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不高于53000元的部分免 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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