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连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锅炉供暖安装和数字监控系统工程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68号
颁布时间:2004-03-30
2004年3月30日 大地税发[2004]68号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 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 规定,结合我市“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及“数字监控系统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 这两类工程项目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扣除项目: 1、水泵 2、锅炉 3、除污(尘)器 4、扩容器 5、鼓(引)风机 6、取样器 7、闸阀 8、截止阀 9、安全阀 10、调节阀 11、止回阀 12、减压阀 13、蝶阀 14、避震喉 15、过滤器 16、法兰 17、直埋保温管 18、直埋保温弯头 19、钢(塑)套钢管 20、钢(塑)套钢固定墩 21、钢(塑)套钢弯头 以及锅炉房内其他单体整机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二、数字监控系统工程 1、主机及其附属设备 2、显视器 3、硬盘 4、摄像机(监视器)及附属设备 5、解码器 6、路由器 以及主控室内其他单体整机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