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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28号
颁布时间:2004-03-04
2004年3月4日 大地税发[2004]28号 各基层局: 为规范我市各类劳务市场的税收管理,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我市劳务 市场的发展现状,现对劳务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各类劳务公司,聘用外来劳务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务人员索取 《外来人员就业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复印件,与《劳动 合同》一起共同存档保管。 2、各类劳务公司,聘用本市劳务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务人员索取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劳动合同》一起共同存档保管。 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书的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劳务协 议必须附详细的用工人员明细表,明细表中至少应包括劳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等项 目。 4、对于缺少证件或《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其相关劳务人员的费用支付一律 不得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双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套取现金、偷逃税款 一经查实的,对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双方,就其虚假支村的费用额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法律责任。 5、劳务公司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后,意味着二者之间劳动关系以及 雇关系的确立。对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收入,其应动词付给劳动者个人的 薪酬,应由劳务公司依据用工单位制作并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直接支付,一律不得通 过用工单位支付现金,工资发放明细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字。对劳务公司有支付现金 返还给用工单位的,其支付额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征管和检查,发现劳务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列支相关费用 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务人员,包括外省市来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务工和 本市农村进入大连市内及其他县(市)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务工人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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