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颁布时间:2013-08-1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精神,按照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为确保全区“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试点前为地税机关“自管户”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即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对于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顺序码从“01”开始。对于试点前为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人,不需要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只做变更税务登记或补充税务登记信息。
(二)对于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0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只有广告业的缴费义务人或需扣缴广告业缴费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应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二、个体税收征管
(一)
(二)
三、税款缴纳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即试点纳税人自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四)地税机关
(五)已实行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地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委托代征协议由各主管国、地税机关签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