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颁布时间:2013-08-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规定要求,自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税总2013年第39号公告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接受方索取普通发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平推机打票(2)》,暂时先用原“内蒙古国税局平推机打发票系统”开具。
原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内税2013年11号公告)中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普通发票。”停止执行。
本公告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