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征缴契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6]184号
颁布时间:2006-06-09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执行时间的请示》(呼地税字〔2006〕2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征缴契税执行时间应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11号)发文之日起实施,即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同时公告要求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8月15日前符合原优惠政策的,要限期进行契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