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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转型工作的通知
呼地税字[2005]442号
颁布时间:2005-10-12
各政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转型工作的通知》(内地税二函[2005]2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对2005年10月1日以前形成的欠费各征管局要尽快进行清理入库。
二、从2005年10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1%的征收率计算征缴。在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发前,各征管局要做好地方教育附加费转型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待新办法下发后积极组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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