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5]44号
颁布时间:2005-03-21
2005年3月21日 内地税字[2005]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 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