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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5]44号颁布时间:2005-03-21

     2005年3月21日 内地税字[2005]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 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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