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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5]9号颁布时间:2005-02-05

     2005年2月5日 内国税所函[2005]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网通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关于申请我公司采用国产设备进行技 术改造项目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内蒙古通信财务函[2005]8号)。要求国 产设备投资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 规定,依据内蒙古经贸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内)经贸投 167-169号,经审核,确认中国网通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购置改造的国产 设备无线市话三、四期及宽带多媒体城域网ADSL接入三期扩容工程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同意中国网通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 可在以后年度的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具体抵免的数额, 由各地按照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办法及抵免比例审核确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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