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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05

     2005年2月5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 作以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火力发电企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 基金由国税部门负责代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是自治区政府筹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 金,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所负责代征的火电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的 征缴工作。    二、火力发电企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均在发电厂所在地,由征收(预征) 增值税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月计征,就地缴入自治区级金库。    三、代征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的征收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并由区局统一 领取下发各地使用。为确保各地对水利建设基金专用征收票据的需要量,各地务于2 月底前将本地区火力发电厂的户数统计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为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统计工作,各级主管国税部门要按月上报《火力 发电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统计表》(表样附后),其中,旗县国税局在次月12日前上 报盟市国税局,盟市国税局在次月15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火力发电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统计表》(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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