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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5]4号
颁布时间:2005-04-28
2005年4月28日 内国税征函[2005]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划分由 各盟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集贸市场原则上由当地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管理。 附件: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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