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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71号颁布时间:2004-04-08

     2004年4月8日 内地税字[2004]71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57号)转发给你们,对于国家确 定的第二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具体免征所得税问题,请各地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49号)和区局《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257号)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就 其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自治区政府规定期限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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