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4]137号颁布时间:2004-06-16

     2004年6月16日 内地税字[2004]137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 字[2004]1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 当以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 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