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税收研究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税研发[2004]6号
颁布时间:2004-06-13
2004年6月13日 内税研发[2004]6号 各盟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现将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内民政民[2003]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我 区地税系统实际情况补充以下两点意见。 一、各盟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因去年刚组建完,收取会费从2004年执行。 二、根据我区研究会实际情况,团体会员单位每年收取会费5000元,个人会 员暂不收取会费。 附件: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略) (2)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