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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177号
颁布时间:2004-08-02
2004年8月2日 内地税字[2004]17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 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 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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