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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87号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内国税流字[2000]87号 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 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办法》第九条适用兴安盟乌兰浩特卷烟厂,由兴安盟国税局负责采集当地 生产销售的各类所有牌号卷烟的零售价格。第十条适用呼和浩特卷烟厂,由区局会同 呼和浩特市国税局进行采集工作。   二、《办法》第十一条采集点的选择,要求销量大的牌号卷烟在4个以上,其中 要有2个三级批发兼零售企业。   三、《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对本地生产而不在本地销售的各牌号卷烟,要将详 细情况及时报告区局。其他盟市在接区局采集工作通知时决定报送时间。   四、《办法》第十六条对要求填报的附表务于次年1月15日前由盟市局按甲、 乙、丙类卷烟分别填写,书面报至局流转税处。附表要严格按说明填写。   五、《办法》第十八条对于新产品试销期间要按本《办法》采集的数据填写在附 表6上,按季报区局审核。   六、附表1要增加一栏(9栏),为“建议计税价格”。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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