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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限期内未补报饲料产品免税资料的企业恢复征收增值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73号
颁布时间:2000-07-15
2000年7月13日 内国税流字[2000]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各地上报区局审批的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区局已于6月份 陆续批复。在批复中区局曾要求,对因上报资料不全、暂未批复的企业,必须在7月 15日之前重新补报有关资料。否则,从各盟市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 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殖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以 下简称《通知》)之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现根据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 [2000]93号)规定,对恢复征税的时间统一确定为:从《通知》发布之日起 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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