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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3]12号
颁布时间:2003-09-16
2003年9月16日 内国税出函[2003]1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盟市局退税部门务于2003年9月18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 上报区局。上报方式:通过上传区局服务器(71.16.16.1)“CENRE/出口退税/2003企业 代码库”路径内。涉及到该业务变动的新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待另发文通知。涉及到退 税审核使用金税工程数据的具体传输时间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信函[2003] 1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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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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