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4]6号
颁布时间:2004-03-22
2004年3月22日 内国税征字[2004]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 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减少漏管户,及时掌握税源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要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信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以软盘或纸质报表的形式,每年相互通报一次税务登 记情况,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二、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时其他需要提 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作具体规定,可由各盟市局本着效率、便 捷的原则确定。 三、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要求基层税务机关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 记证件。在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 附件:
" target="_blank" class="f">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