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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2003]40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内国税出字[2003]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凡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 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 准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    二、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全区统一确定为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 之和200万元(含)人民币。    三、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 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 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 抵、退税的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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