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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447号
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内国税所字[1995]4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70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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