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447号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内国税所字[1995]4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70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