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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5]467号
颁布时间:1995-09-29
1995年9月29日 内国税流字[1995]46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残联多次向我们反映,要求对残联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应比照民 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经我们进一步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残联 举办的福利企业税收问题明确如下:对原由民政举办、民政残联分家后交由残联管理 的企业,以及分家后由残联举办,但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企业,符合税法减免税条件的 在1995年内,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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