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之间以物顶债有关增值税计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5]458号
颁布时间:1995-09-20
1995年9月20日 内国税流字[1995]458号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之间以物顶债有关增值税计税问题的请示》(包国税流字 [1995]第7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们意见,对企业抵 债抵出的货物除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外,均应依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抵债抵进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依货 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抵扣环节 (包括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应税货物),均应按规定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