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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5]498号颁布时间:1995-10-24

     1995年10月24日 内国税征字[1995]49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发票承印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各地要按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并做好对发票承印企业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承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印国发票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发票必须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指定的企业 印制,其他企业均不得承印。   第三条 发票承印企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独立核算且“四证”齐全的印剧企业。即: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保密证》。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即有一定的印制能力,各道工序都 可在厂内完成。   三、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印制发票,保证供应,并有专门车间生产和专用仓库 保管。   四、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 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五、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保证正常生产周转。   第四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核批:   一、由盟市税务机关进行初选后,被初步选定的印刷企业提出承印发票书面申请, 并附送“四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由这些印刷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考察,签署意见后报盟市国家 税务局。   三、由盟市国家税务局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经 过核查后批准并正式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五条 经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盟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制生产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式 样、规格、数量、内容印制,不得擅自改动。   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转手或者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制。   三、印制发票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用纸、油墨和发票监制章,对有明确规定的防 伪纸防伪油墨和印章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订购、制作。在使用、保管中 做到专人负责。   四、印制完毕的发票,必须交盟市税务局验收、结算,不得自行与用票单位交货 结算,严禁自行销售。   五、严格各环节交接手续。印制、装订、分切、包装、装车、送货等都必须当面 点清、分清责任。   六、对印制过程中造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废票、废页必须清点造册,集中存放,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监督销毁。   第六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检查。承印企业不得拒绝 并要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发票准印证”实行不定期审验。对不具备承印资格或者在准印证有效期 限内发生违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行为,需取消发票印制资格的,应随机收回《发票准 印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税务机关收回《发票准印证》,应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达《撤销承印发 票资格通知书》,由所在盟市税务局负责清理,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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