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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6]159号颁布时间:1996-03-11

     1996年3月11日 内财税字[1996]15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 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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