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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210号
颁布时间:1996-05-28
1996年5月28日 内国税所字[1996]2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 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38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牧区信用社的所得税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到1997年底享受 两档低税率的照顾,该行业1994年因执行两档照顾税率而少交的所得税暂不补交, 但1995年因此而少交的所得税要全部补交入库。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计税工资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9号规定执行。个别地区确需高于500元/人月20%的,须经 自治区政府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三、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附件:
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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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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