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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212号
颁布时间:1996-05-03
1996年5月3日 内国税所字[1996]21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 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中有关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知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 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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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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