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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193号
颁布时间:1996-05-03
1996年5月3日 内国税所字[1996]193号 哲盟、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称:“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中国东北电力集团1996、 1997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 件)共计90户,仍由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在沈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 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和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在我区的名单 哲里木电力局 通辽发电厂总厂 赤峰电业局 元宝山发电厂 赤峰热电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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