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155号
颁布时间:1996-04-08
1996年4月8日 内国税所字[1996]15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源报表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更好地把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 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91号)文件 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重视对这套软件的应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区局已给各地配置微机, 并进行了软件管理业务培训,要求负责报表的同志尽快掌握操作技能。 二、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季度税源报表要求用软盘形式 上报。各地要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做好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区局将对税 源报表的报送情况及质量进行考核。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证券服务机构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