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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维修养护机器机械等取得的收入适用税种的批复

内税联字[1996]1号颁布时间:1996-02-12

     1996年2月12日 内税联字[1996]1号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包国税流字[1995]第114号请示收悉。关于独立核算的建安企业从事维 修、养护机器、机械、设备、器具以及运输工具等业务适用税种问题,经我们共同研 究认为,按照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税法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维修 (修理、修缮),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货物的养护维修,属于工业性修理、修配 范畴,应征收增值税。据此,对独立核算建安企业为其他企业、单位维修、养护机器 设备等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为便于征管,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已征营业税的不 再更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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