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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43号
颁布时间:1996-01-25
1996年1月25日 内国税流字[1996]4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 项目累计数栏,填写自1995年年初截止到本申报期的累计抵扣比例;“抵扣税额” 累计数栏按11×12项目填写;对专用发票可按总局规定的限额汇总登记,普通发 票的汇总登记问题仍按自治区国税局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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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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