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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国税字[1996]544号颁布时间:1996-06-24

     1996年6月24日 内财国税字[1996]5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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