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6]397号颁布时间:1996-06-24

     1996年6月24日 内国税流字[1996]39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10号)转发给你们,我区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 有关增值税返还问题应比照本批复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