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6]444号
颁布时间:1996-09-18
1996年9月18日 内国税出字[1996]4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国税发 [199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如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 列名称或归类不清的货物,应报请区局按区局批准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关于《出口货 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各地退税机关可在区局服务器LOCAL用户TS子目录下读取。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等5户企业出口退税权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