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6]444号颁布时间:1996-09-18

     1996年9月18日 内国税出字[1996]4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国税发 [199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如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 列名称或归类不清的货物,应报请区局按区局批准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关于《出口货 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各地退税机关可在区局服务器LOCAL用户TS子目录下读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