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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税收换函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6]333号
颁布时间:1996-08-21
1996年8月21日 内国税外字[1996]3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税收换函的通知》(国税发 [1996]13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执行中国、新加坡税收协定时,对其 中条款应按本《通知》修订换函条款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税收换函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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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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