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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1-13

     1997年1月13日 内国税流字[1997]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7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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